警方証供自相矛盾、疑點/問題重重
李婉儀一案中,灣仔特別職務隊隊員在作供時自相矛盾及刻意隱瞞曾使用安全套 , 令人懷疑警員是否有所隱瞞、隊員互相包庇,特別是李婉儀曾替放蛇警員口交一事。此外, 目前警方的內部指引亦為警員「製造」機會, 容許警員明知故犯:即先接受免費的手淫服務,然後才進行拘捕。
放蛇警員邱樹明
1. 李婉儀不單止曾向家人 ,而且亦有在遺書和日記中提及:她曾為放蛇警員口交,亦曾被邱警員毆打及冤枉。雖然邱警員在庭上矢口否認,但他們在庭上的態度、口供前後不一和矛盾的表現、延誤及隱瞞、令人有理由相信,警方是刻意隱瞞事實之真相。
2. 邱警員表示,在10月5日拘捕李女之後,忘了有向沙展提及安全套一事,然而安全套一般都是重要的証物,事情剛發生何以會”唔記得” ? (事實上,警方亦因為邱警員的「選擇性失憶」,而導致証物遺失,警方高層事後有否對邱警員作紀律處分?) 事發後5日,即10月10日,邱警員才記並向沙展提及安全套一事。
可是,在10月12日,邱警員提交給上司的報告中,仍然沒有記錄安全套事件,令人懷疑警員是否因為心虛而刻意隱瞞部份事實,令自己洗脫嫌疑?
事發當天,警員搜查李婉儀手袋時,邱警員表示他站在後邊,他卻堅稱只見$3000現金,而不見安全套,邱警員一次又一次隱瞞安全套一事的背後,是否想隱瞞一些違規事情? 警方是否會就此事再作調查和檢討,以保障警員在辦案時沒有濫權?
3. 根據警察內部行動指引,參與卧底行動之警員必需要盡快提交參與行動之報告;李婉儀在10月5日晚被捕,10月10日晚自殺,但放蛇警員卻在10月12日才向上司提交報告。放蛇警員在行動後至李婉儀死前雖然有充足時間向上司提交報告,但他卻未有按指引行事。而按照時間和日期的「巧合程度」來看,我們難以相信有關報告內容是事實之全部,而沒有隱瞞成分。
4. 李婉儀在10月10日自殺,報紙在10月12日以頭版大幅報道此事,而她的遺書內容亦指事件亦涉及該隊警員,可惜邱警員在法庭上卻表示對李婉儀的死不知情,令人懷疑放蛇警員的可信性。
5. 邱樹明警員指李婉儀取款後衝入洗手間及聽到沖厠聲音,然後離開房間.若一個人搶錢, 以常理而論, 何以不盡快離開,反而走入厠所沖厠?而奇怪的是作為一名警員,他為何沒有作出追捕?
6. 他指自己沒有搶回李女取去的金錢,是避免與李女糾纏.又供稱行動前沙展有向他提示不應和行動目標糾纏/爭執,, 可是但當他在庭上看過自己的警察記事簿(notebook),卻又改口表示自己沒收過有關指示。
7. 他在庭上表示自己是首次在放蛇行動中“扮蛇”,但其上司(沙展)卻指出放蛇警員並非第一次“扮蛇”?
8.他表示在李女離開後,曾用電話通知上司,李婉儀搶走$3000元,但沒有提及是勒索。當他下樓見到李女及其他警員時,才提及被勒索一事。而沙展丘傳輝亦「証實」這一點。但另一警員梁志偉卻表示在邱警員到場前已用“勒索理由“截查李婉儀。警方的供詞亙相矛盾,證明他們之間必有所隱瞞,以致在庭上窘態百出。
9. 沙展在第一次接受重案組的調查時,沒有提及事件中有出現安全套;直至重案組知道有安全套時而進行第二次調查,他才承認邱警員有使用安全套。至於沙展是否包庇下屬和刻意隱瞞部份事實之嫌疑,則應交公眾自行判斷。
警員放蛇行動的目的是反勒索,與性服務完全無關,警員在庭上亦承認行動目的與性服務無關,既然如此,為何放蛇警員竟要李婉儀為他提供性服務?
警方的放蛇行動中,在任何情況下, 都不可與男性或女性進行性交或口交的行為,或主動要求性接觸。如有性接觸,若已經搜集足夠起訴證據夠在不影響警方行動的情況下, ,須立即停止。但邱警員反指警方沒有對何謂証據足夠方面有訓練或指引,只按警員決定。類似灰色地帶,更鼓勵警員有理由和基礎,接受手淫,甚至是其他性服務,製造「以權謀私」的情況。
性工作者李婉儀,敢以脆弱生命向警方作出控訴,目的只是希望喚醒警隊的關注,和向公眾揭發警員的惡行。我們期望警隊能「良心發現」,儘快對事件進行檢討和反省,向公眾交待有關事件的「真實」版本,懲處遺規警員,讓李婉儀的靈魂早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