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logo logo2

法律資訊

目錄

I 法例知多一些

  1. 先開口,會犯法?
    --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2. 一齊工作,會被拉?
    -- 經營賣淫場所
  3. 租屋做生意都唔得?
    -- 租客等准許處所用作賣淫
  4. 妳的男友、父母子女都要小心?
    --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5. 切忌帶人入行
    -- 導致賣淫
  6. 爸爸生媽媽生的規條
    -- 控制他人賣淫
  7. 小心有人拆妳招牌
    -- 禁止宣傳賣淫標誌
  8. 替人按摩都犯法?
    --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9. 旅遊唔准工作
    --
    違返逗留條件
  10.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 持偽造身份證明文件

II 每一步每一度都關乎妳權益

--由被捕至上訴的司法程序

III 有用資料

IV 法例查牌班:姐姐仔10宗罪

== 客人須知

  1. 歐盟對性工作及人口販賣看法
  2. 世界妓權憲章
  3. 從國際議程開始重新定義賣淫為性工作
  4. 英國工會聯合總會:"肯定外勞工人權打擊人口販賣"

序 

  性工作者一直被社會歧視,她們的生活情況、工作環境以及自身權利都受到剝削,但由於她們的工作身份被人嫌棄,以致無人關心。因而長期受到歧視及剝削,亦只能默默地忍受。

  過去一年,據我們接觸,性工作者經常受到執法者的騷擾,如無理拘控,整個檢控過程更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們發現她們對自己的公民權利亦不大了解。因此,我們希望透過小冊子嘗試用簡單的文字、圖畫,讓現職性工作者認識與她們有關的法例,並解釋被捕後的司法程序。

  本小冊子所列出的法例,七條是刑事條例,兩條是出入境條例的罪行,全都跟本地或外來之性工作者有密切關係內容只供參考,若使用者對小冊子有任何疑問或查詢,或尋求專業律師意見,我們會作轉介,歡迎與『紫藤』聯絡『紫藤』電話:23327182

  

與性工作有關之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148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39 經營賣淫場所  

143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44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

145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147A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

137.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131. 導致賣淫

130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第226章按摩院條例

4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1 違反逗留條例

42. 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

返回目錄

先開口,會犯法?

1.(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刑罰:最高為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如在緩刑期間再犯或有案底,刑罰會較重)

*案例一

某日阿珍在街頭等客,一名男子前往兜搭問價,阿珍回應並叫該名男子上樓,剛入門不久,便有警察敲門,除即阿珍以『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被捕,而該名男子願意以嫖客身份作警方証人

審訊當日, 阿珍否認控罪, 該名男子(嫖客)作供時亦承認主動問價,辯方律師即時指出表面證據不成,指被告在言語、行為、表情、及衣著等各方面無引誘成份因此不能入罪,法官接納, 阿珍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案例二

芳芳在街頭等客, 一名中年男子經過, 芳芳向他一笑然後說:『你好』!男子回應『你好』,跟著芳芳說:『悶嗎?需要有人作伴嗎?』男子說:『多少錢?』芳芳說:『300』男子點頭願意成交,隨即到賓館開房, 男子拿出300元給芳芳,她接過錢後除去外衣,忽然有人敲門, 芳芳開門見到是警察,而房內該名男子亦同時表露警察身份,芳芳以『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被捕,手袋內300元作為証物, 芳芳亦罪名成立°

在香港,從事性工作或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不是違法,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但在街上兜客及經營、擁有以性服務為目的場所卻受到法例管制。

*不道德行為是指大多數公眾不認可的行為,性交易是其中一種

怎樣會觸犯法例?

-先開口跟客人說話,或用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發出訊息…

-在談話內容中提及服務內容、價錢

以下情況是不能構成上述罪行:

  1. 客人先開口,而你回答問題
  2. 在任何室內性活動 (滿16歲)
  3. 站在街上

 返回目錄

一齊工作會被拉

2.(200章刑事條例)

  139 經營賣淫場所(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

  刑罰:最高罰款為$20,000及監禁7

 

*案例三

阿花因近日生意淡薄,感到每月支付萬元的租金有困難,恰好姊妹阿蘭有意做一樓一,於是阿花便將其中一間房租給她,大家可以分擔租金

某日警察放蛇光顧阿蘭,同時發現屋內有另一名女子在工作,隨即將阿蘭拘捕,控以『經營賣淫場所』的罪名

怎樣會觸犯法例:

-有超過一名女子同時進行性交易或安排性交易.

-有嫖客或性工作者或任何證人,證明場所有性交易成份

-協助管理:例如在場所內收銀或帶位都有可能被檢控

注意:雖然此法例通常針對較大型的場所,若性工作者利用家中或租用樓宇作工作用途亦要留意,避免犯法。   

根據刑事法條例第200章第153條,『與賣淫場所有關的檢取及沒收』,警方有權因為法庭的指令,檢取及扣留懷疑是賣淫場所的物品,亦有權關閉觸犯刑事條例第139、143、144或145條的場所

返回目錄

租屋做生意都唔得、搵替工又唔得?

3.(200章刑事條例)

  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44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

    145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

    最高刑罰:罰款$20,000及監禁7年

-主要針對中間受益者或分租取利者(扯皮條或馬伕)

-通常連同刑事法例第130條『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或第131條『導致賣淫』同時起訴…

-最近亦常用於請替工及代人租屋的性工作者

  • 案例四

阿輝租一單位與女友同住,日間容許女友在家中接客,當警方接獲投訴;巡查單位時,發現租約屬於阿輝,於是控告阿輝『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

  • 案例五

亞玲獨自經營一樓一,她在例假時請小美到她的場所做替工,(每天收回$300皮費)警察查牌時把替工帶到警署落口供,及把亞玲拘捕,控告她「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及「依靠妓女維生」

  • 案例六

阿Ling 自我經營一樓一,她因身體要休息一段時間,不會開工,而她的姐妹阿玉與家人不和,沒回家,所以到亞Ling 工作的地方暫住.阿玉要交該單位的租金及自己負責水電費.而她自己登報紙用那裡做一樓一並沒有告訴 阿Ling.她亦不知情.雖然阿Ling被告「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及「依靠妓女維生」.但因法官相信她全不知阿玉用該單位做一樓一,而判她無罪.

怎樣會觸犯法例:

-證明場所符合「賣淫場所」定義,或有證據顯示有不只一次的性交易在場所內發生

-出租單位的業主或租客等是明知單位用作賣淫而讓她繼續在領有牌照的場所(如指壓)收受金錢及提供性服務(性交、口交、私處按摩等)亦會觸犯法例,但最可能拘捕方法是警方放蛇、假扮嫖客,或是掃蕩。

 返回目錄

妳與男友、父母子女同住要小心

4.(200章刑事條例)

  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 案例七

阿強是一名建築工人,最近有幾個星期無工開,閒在家中而同居女友阿珠平時利用日間在家中接客某日, 警方放蛇查屋,發現屋內除阿珠外還有阿強,查問他的職業及與阿珠的關係,知道他沒有工作,因此將他拘捕並控以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怎樣會觸犯法例:

-明知而依靠性工作者收入為生

-收取性工作者的金錢,或在性服務的有關活動中收受金錢

-有證據顯示正在協助、教唆或強逼另一人從事性工作

-請替工時收取金錢(例如:拆賑、場租)

注意: 如果業主因為知道性工作者的職業,而把租金大幅調高,亦會觸犯此法例,性工作者之父母、家人、男友或其他收受性工作者之金錢者亦可能被檢控。

 返回目錄

切忌帶人入行

 

(200章刑事條例)

  131 導致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7

  • 案例八

阿玲與阿清是同鄉,也是舊同事°自從公司結束, 阿玲失業近一年,一直找不到工作,最近,鄉下母親中風,急需要錢醫治,但經濟十分拮据.於是找阿清商量°阿清勸阿玲與她一齊做阿姐,因可以賺快錢°

阿玲剛開工不久,踫到警察掃蕩,她們一齊被捕,阿玲苦苦哀求警察放她,說自己剛入行,是透過阿清介紹,希望警察可罔開一面,誰知弄巧成拙,阿清被撿控多一條『導致賣淫』罪名

 

  • 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如利誘或言語相勸等証據,一般是指『馬扶』『扯皮條』

返回目錄

『爸爸生』、『媽媽生』的規條-----迫良為娼

6.(200章刑事條例)

  130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有效證據:不自願的性工作者

控制賣淫,是嚴重罪行,一般要有禁錮、操縱、指示、影響或強迫的成份

  • 案例九

雯雯男友阿生因欠下大耳窿債,無法清還,於是強逼雯雯接客賺錢還債,由於接客量多,她感到厭倦想唔做,但阿生不單不體諒其苦衷,反而強迫雯雯食丸仔,使她不能反抗°

一日, 雯雯趁阿生午睡時報警,警方拘捕阿生,告『控制他人賣淫』的罪名°

返回目錄

小心有人拆妳招牌

7.(200章刑事條例)

  147A 禁止宣傳賣淫所標誌

  最高刑罰:$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此法例:

-公開展示性服務的標誌例如招牌、燈箱。

-要根據法官以標誌的設計,位置、用途中的理解來判決

 阻止警務人員移走標誌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10,000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移走或取去標誌的開支。

 

返回目錄

替人按摩都犯法?

8.266章 按摩院條例 

  4條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等.

  最高刑罰:罰款$100,000 及監禁2年.

  • 案例十

阿儀經營一樓一除了提供性服務外,亦有替客人按摩.有一天遇到警察放蛇,她向警察表示自己提供按摩服務而被拘控〝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怎樣觸犯法例

任何人沒有經營按摩院牌而提供按摩或類似服務是犯法的.

返回目錄

旅遊唔准工作?

9.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1條  違返逗留條件

  最高刑罰:監禁2

(-違反此條例不准保釋)

  • 案例十一

阿珠來自順德,來港前聽同鄉說香港遍地黃金,閒閒地一日可賺千多元,而且辦旅遊証件又非常容易,極力推薦,阿珠心動,於是跟旅行團來港,到步後自由活動,她便跟隨其他人到指壓中心工作,上班不久警察查牌,便被捕控以『違返逗留條件』

怎樣會觸犯法例:

根據簽發證件時所附帶的條件作準,一般禁止逗留期間做接受金錢的工作,包括性服務°

逾期居留---超過入境處所批准的時限°

返回目錄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10.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2條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

  最高刑罰:監禁3

(-違反此條例不准保釋)

  • 案例十二

惠芬在大陸找不到工作,想到香港尋機會,但苦無良策,透過朋友知道可用5000元買到香港身份証,於是她願意一試,到港後朋友介紹她企街,想儘快還債,不到半天,被警察查身份証,發現該証不是惠芬的,就控以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最後被判坐監18個月°

怎樣會觸犯法例:

凡在持有者身上搜獲假身份証明文件或使用他人身份証明文件或偽造文件,均會被控告此罪行

 

返回目錄

Ⅱ. 每一步每一度都關乎你權益

----由被捕至上訴的司法程序的要點

放蛇
 
被拘捕
  • 有權不說話,但亦無需與警方採取對抗的態度,應保持冷靜,避免衝動的行為。
  • 有權知道被拘捕之罪名。
  • 如遭暴力對待,應記下有關警員的號碼,(肩膀上)向警察投訴。
  • 科投訴,有權要求立刻送院驗傷,驗傷結果是指証警員使用暴力的一項有力証據
  • 最好有禮貌地說出名字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警署落口供
  • 有權致電律師,在律師未到前不說話。
  • 有權要求致電親人或朋友,尋求協助,例如代聘律師或到警署協助辦理保釋手續
  • 有權知道口供紙上寫什麼,及要求取得副本。
  • 若口供紙所記錄與事實不符,有權要求更正,否則不簽口供紙。
  • 如受暴力對待,應即時向警署的當值主管投訴,及有權要求驗傷。
  • 警方才可以扣留疑犯(48)小時,但需有合理懷疑。
  • 除非用作呈堂證供,警方必須將所有財物,物歸原主。
  • 若不能負擔警方要求的保釋金,可要求降低保釋金。
起訴
  • 要清楚知道上庭日期及被告的罪名
  • 偽造身份文件或非法居留者不能保釋
  • 若警方懷疑被告可能逃走或有多重案底,有可能不准保釋。(但被告可向法庭申請保釋)

有需要者到裁判處要求當值律師服務,收費是$300。

如當事人有經濟困難,亦可要求當值律師服務。

若在拘留所內亦可透過福利官代申請。

法庭程序:

--在庭,上作供時,應把事實講出,不要誇張其辭,或刻意掩飾某些事實,因為這樣做只會給法官留下不好印象,不相信你的口供

--如被法庭裁定有罪,應於散庭後立即與代表律師商討,應否就判決和判刑提出上訴,裁判署上訴需判決和判刑後14日內提出申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則需於判決/判決後28天內提出申請.

    提堂

  ╱     ╲

 認罪     不認罪   法官會擇日再審

  ∣         (被囚禁的犯人可向法官申請保釋)

 定罪      ∣

        審判   被告若不出庭,可能會被充公保釋金               

             法庭會出通緝令   

         ∣

      宣讀案件內容

     ╱     ╲

    認罪     不認罪

    ∣       ∣ 

    定罪   控辯雙方律師盤問控辯雙方証人和被告(如被告選擇作供)

            ∣

           雙方律師結案陳詞

            ∣

           判決     

          ╱  ╲

        有罪   無罪

      ╱

     ∣

可能判的刑罰:

監禁

罰款──可請求分期支付

緩刑──在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再犯罪,否則需要有關緩刑不再有效, 被告需要就服刑.

守行為──扣留保釋金,在指定的期限內不得犯罪,否則可能會被充公保釋金,及判以較重的刑罰

  • 被告可就判決(有罪)或及刑罰提出上訴.裁判處上訴需於判決/判刑後14日內提出申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則需判決/判刑後28天內提出申請.

返回目錄

其他資源

投訴警察熱線:2866 7700

傳真:2527 7943

法律援助處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5樓

法律援助署總部

查詢熱線:25377677

各裁判法院均設有「當值律師計劃」聯絡事務處

紫藤法律諮詢熱線

23327182

返回目錄

 

法例查牌班: 姐姐仔10宗罪

 

1. 合租、一同工作

 

經營賣淫場所(200139)(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

最高刑罰:罰款$20,000及監禁7

怎樣會觸犯法例:

-主要由超過一名女子進行性交易或安排性交易.

-有嫖客或性工作者或任何證人,證明場所有性交易成份

2. 帶人入行

導致賣淫 (200131)

最高刑罰:監禁7

怎樣會觸犯法例:

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如利誘或言語相勸等証據,

 

3. 被迫工作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200130)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控制賣淫,是嚴重罪行,一般要有禁錮、操縱、指示、影響或強迫的成份

(限制自由亦是其中一種)

4. 供養親人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200章137條)

刑罰:最高監禁10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明知而依靠性工作者收入為生

-收取性工作者的金錢,或在性服務的活動中收受金錢(:請替工時收金錢)

-有證據顯示正在協助、教唆或強逼另一人從事性工作

 

5. 街上遇熟客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200147)

最高刑罰: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法例:

-先開口跟客人說話,或用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發出訊息…

-在談話內容中提及服務內容、價錢

6. 掛招牌、派傳單

 

禁止宣傳賣淫所標誌 (200147A)

最高刑罰:$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此法例:

-公開展示性服務的標誌例如招牌、燈箱。

-要根據法官以標誌的設計,位置、用途中的理解來判決

-阻止警務人員移走標誌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10,000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移走或取去標誌的開支。

7. 替人按摩都犯法?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等 (266章4條)

最高刑罰:罰款$100,000 及監禁2年.

怎樣觸犯法例

任何人沒有經營按摩院牌而提供按摩或類似服務是犯法的.

8.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200143)

9. 容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 (200144)

10.容許處所作賣淫 (200145)

返回目錄

歐盟對性工作及人口販賣看法

月前,歐洲議會屬下的兩性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表了一份有關各歐盟成員國應如何面對人口販賣和性工作的報告,報告把現時與性有關的「現象」分為3類:強迫賣淫與人口販賣、兒童賣淫、及成年人士自願性賣淫。很大程度上,如此分類是值得我們高興的,因為世上其中一個富影響力的國際體系已走前一步釐清性工作與人口販賣的分別,每個類別各以不同的方式處理面對,即是說,性工作者不再被一概定性為「被賣受害者」,而「被賣受害者」亦不一定被視為性工作者。歐洲議會對人口販賣和性工作的處理態度正好對所有組織、機構、尤其是世界大國起示範作用,提示他們應如何看待性工作和人口販賣。最重要的是,針對「成年人士自願性賣淫」方面,歐洲議會在報告上指明應向性工作者作多方面的充權,包括「確保性工作者有足夠空間和自主要求客人使用安全套」、「尊重所有自願從事性工作之人士有權參與制定任何國家級、省級及地方級的性工作政策」、「為警察及其他公眾領袖提供特別培訓,令他們不再對性工作者濫用權力」。我們從這些建議可以看出歐洲議會已大幅增加它對性工作者權利的認同和尊重。 有關此報告的詳細內容,請瀏覽:
http://www.assembly.coe.int/Main.asp?link=/Documents/WorkingDocs/Doc07/EDOC11352.htm

返回目錄

客人須知

根據現行法例,賣淫與嫖妓並非違法,一般警察把客人帶往警署協助調查,主要是証明該場所有賣淫活動(性交易).

但客人亦有機會犯法,因此客人亦要留意以下法例.

街上搵姐仔,會犯法?  (與未成年少女)

  1. 第(200)章刑事條例.
    1.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不道德行為是指大多數公眾不認可的行為,性交易是其中一種*

 

── 案 例 ──

 

怎樣會觸犯法例?

- 先開口說話或用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發出訊息.

- 在談話中提及性服務價錢.

以下情況是不能構成上述罪行.

在任何室內性活動.

 

── 案 例 一 ──

阿明想在街上找性服務,他在街上找到一名阿女仔,於是上前問價,該女仔回應$300然後上賓館.

怎料街上有便衣警察在監視,入房後便有警察敲門,隨即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之罪名拘捕阿明.

(由於阿明在公眾地方先開口問價,因此在法庭被判有罪.)

 

其他有關法例

與未夠秤女仔做,就算自顧都犯法?

  1. 第(200章)刑事條例

    1. 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

 最高監禁5年

 怎樣會犯法?

── 即使女童同意與她發生性行為仍然是不合法的.

── 因此,尋求性服務時,必須肯定該女子超過16歲.

 

  1. 第(200章)刑事條例

    1. 與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

怎樣會犯法?

── 任何男人與年齡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

 

《 有關拘捕等法律程序與性工作者相同 》 

 

雖然嫖妓並非犯法,但由於很多客人都不了解有關法例,以致他們常被執法人員誤導,恐嚇會拘捕他們或通知其家人,以此威嚇客人不敢再幫襯,甚至威迫客人做証人証明有性服務的提供.客人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或要求見律師.

 

 

── 案 例 二 ──

阿文在街上遇到多年前認識的小雪,在言談中得知小雪在附近做一樓一.數天後,阿文想與小雪聚舊及親熱一番,便到小雪工作的地點找她.阿文給予小雪$300買衣服作見面禮,而他們其後亦進行了性行為.當阿文想離開時,警察到該處查牌,更指阿文是嫖客,要他提供住所電話,威脅會通知其家人.由於阿文知道嫖妓並非犯法,他告訴警察他們是朋友亦承認曾發生性行為.而警察沒有合理理由要求他提供這些資料,他有權拒絕提供其他有關資料.他只須出示身份証予警察及告知名字及地址.

証人的法律程序

  1. 到警局落口供,講述事情發生經過
  2. 法庭會把傳票寄到家中,收到証人傳票,必須準時到法庭做証人
  3. 接受控方盤問.
  4. 接受辯方盤問.
  5. 若盤問程序出現問題,有可能會被再次被傳召做証人.

証人的權利

  1. 警察不可以在証人不自願的情況下,把証人帶往警署.
  2. 有權聯絡親友及律師.
  3. 你可取得口供紙

返回目錄

世界妓權憲章 (國際娼妓權益委員會 阿姆斯特丹(1985))

【法律】

  • 性工作非刑事化(特別對出於個人意願及成人的性工作)
  • 根據一般商業守則,非刑事化性工作和規管第三者。現存之商業守則存在性工作者被剝削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入特殊條款以防止性工作被剝削和污名化。
  • 無論是否涉及性工作,國內或跨境,均貫徹執行針對欺詐、強迫、暴力、兒童性侵害、童工、強暴、種族歧視之刑法。
  • 廢除可被詮釋成禁止性工作者於國內或國際間結社、自由出入境之法律。性工作者有權擁有私人生活。

【人權】

  • 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權及公民自由,包括言論、出入境、移民、工作、婚姻、生育孩子的自由、申領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及居住場所之權利。
  • 提供庇護所予所有因從事性工作或同性戀被判罪而失去人權的人。

【工作狀況】

  • 不應以法律限制性工作者經營的區域(如:紅燈區)。性工作者應有選擇工作地點及住所之自由。性工作者在完全自主的情況之下提供服務是相當重要的。
  • 成立保障性工作者權益的委員會,處理性工作者的投訴。此委員會需由性工作者及其他專業人士如律師與支持者等組成。
  • 法律不應限制性工作者一同工作及合作,以保障她/他們的個人安全。

【健康】

  • 應教育所有女性與男性定期檢查性病。由於健康檢查強化了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及操控,而且性工作者亦比其他人更注意性健康,因此除非強迫所有有性行?的人作檢查,否則不應強迫性工作者檢查。

【服務】

  • 應為逃家兒童的就業、諮詢、法律以及住屋服務提供資源,以防出現童妓,並藉此改善及?加兒童福利與機會。
  • 按不同國家各自的規定,性工作者亦必須如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社會福利。
  • 應為專門針對性工作者的庇護所和服務,以及為有意轉行之性工作者而設的再培訓課程提供資源。

【稅務】

  • 不應向性工作者或行業徵收特別稅項。
  • 性工作者應和其他自僱人士和僱員般,以相同原則計算應付稅款,並應享有相同福利。

【公眾意見】

  • 支援教育項目,消除社會對任何種族、性別、或國籍的現任性工作者或前性工作者的污名或歧視。
  • 籌劃教育項目,幫助公眾瞭解在性交易上,嫖客其實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其角色卻經常遭忽略。然而,如性工作者一樣,嫖客不應因道德而被入罪或譴責。
  • 我們與性?業工作者站在同一陣線。

【組織】

  • ◎ 應支援性工作者組織和前性工作者組織,使它們能更進一步實踐上述憲章內容。

注:翻譯本以「性工作」及「性工作者」取代原文的「賣淫-prostitution」及「娼妓-prostitutes」

返回目錄

從國際議程開始重新定義賣淫為性工作

從國際議程開始重新定義賣淫為性工作

返回目錄

英國工會聯合總會:"肯定外勞工人權打擊人口販賣"

現時,性工作者多往其他地區工作,改善收入,然而,她/他們很多都被剝削,得不到應得的報酬,有些甚至因誤信中間人、"姊妹"等的說話,被騙到另一個地區,幹著不喜歡或與理想大相逕庭的工作。各地的組織和政府官員已日趨關注有關情況,並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和法律處理人口販賣。但是,這些政策和法律往往限制了性工作者的工作與遷徙的自由,她/他們每每要用上更多時間、心神及金錢才能到外地工作,大大增加她/他們被販賣和剝削的風險。其實最有效打擊人口販賣的措施便是承認性工作是工作,若性工作者獲承認工人身份,她/他們的權利受勞工法保障,她/他們便不怕被販賣和受不公平對待。英國工會聯合總會(TUC) 就人口販賣及強制勞動議題,也有?和我們相近的立場。有關TUC這方面立場的詳情,請瀏覽:http://www.tuc.org.uk/international/tuc-11911-f0.cfm

返回目錄

Google
WWW ziteng.org.hk

Telephone: (852)2332-7182 | Fax: (852)2390-4628 | P.O. box:香港郵政總局中央郵箱7450號 | E-mail: ziteng@hkstar.com
Copyright©2000-2008 ZITEN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