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logo logo2
主頁> 出版> 會訊> 第十四期

紫藤會訊─第十四期

目錄

天文台 --- 姐姐仔互相照應保平安
性交易法律
一人一故事
警察歧視姐仔 --- 助紂為虐
工作報告
澳洲性工業的法例


編者的話:

紫藤久違了的會員通訊又出版了,今期的內容包括紫藤執委趙文宗律師介紹有關現時針對性工作的法例,不同工種的姐姐仔的口述故事節錄、介紹姐姐仔之間的「天文台」溝通渠道,還有澳洲有關性工作的法例等等。我們希望日後的通訊可以達致聯絡會員和增進認識的目的。

天文台 --- 姐姐仔互相照應保平安

天文台的起源在2001年年底,打劫鳳樓的數字十分之高,每日都有一個或一對賊人光顧鳳姐,當鳳姐是人肉提款機,我也被光顧過,每個姐仔聽了都心寒,下一個是否會到自己。當時紫藤每月都會開例會,而每次必討論的話題都有打劫、賊人,有一些姐仔甚至錄影到一些懷疑賊人的樣貌。日後安裝閉路電視同錄影,就成為姐仔必需的行動,由於個個姐仔都感到岌岌可危,於是就孕育出一個姐仔的自發性行動,雖然稱不上網絡龐大,但都有好幾個台柱,各區都有,而每一個背後都有自己一個網絡,當有事發生時,她們就馬上收集消息,如遇到有劫案時,就立刻通知紫藤同其他姐仔,告知賊人的特徵,年齡、高矮、手法,好讓其他姐仔小心,避免同樣遭到被劫。

天文台當然是發放同收集資料的,姐仔日常的工作,除了做生意外,她們都會煲電話粥來消磨時間,正合透過電話來傳遞消息,一傳十,十傳百,小心提防,還可以緊密合作,打擊罪案。至目前為止,天文台的成績還算不錯。成功合作捉到一些賊人,好讓姐仔安心工作。?

返回目錄

性交易法律(一)---趙文宗

構成「性交易」有兩個元素:(a)以身體(女男均可[1])的「淫穢」(Lewd)行為交換報酬的活動[2];(b)「性工作者」(即性交易的主體) 必須願意因金錢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是否有交合,是否經常進行不在考慮之內;而是不對任何人加以選擇,且不分男女[3]

香港現時法律源自英國,篤信自由主義,堅守私人/公眾二分法,強調保護私隱 -- 除非公眾秩序受私人活動騷擾,否則號稱「價值中立」的法律不會理會任何個人活動。按照這原則,性交易性工作正如其他性行為一樣,都是屬於私人喜好個人態度;所以,從事性工作及光顧性服務都不會違法。可是,此亦不代表性工作性交易是合法的;相反的,法律絕不支持性服務這行業。事實上,法律的規定根本就要使性服務缺乏一個健康的氣氛去發展,令性工作者沒有一個安定的環境去生存。易言之,法律根本就是歧視性工作。打擊性工作的法律大概有三類:(一)打擊性工作者的法律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二)打擊經營性交易的法律;和(三)打擊性交易場所的法律。

性交易法律(二)

筆者於上一期通訊中指出打擊性工作的法律大概有三類:(一)打擊性工作者的法律;(二)打擊經營性交易的法律;和(三)打擊性交易場所的法律。現先介紹第(一)及第(二)項法律。

(一) 打擊性工作者的法律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

在公共場所內,(a)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或(b)在遊蕩時特意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即為違例[4]。要注意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17(1)條表明,「公共場所」是指:(a)任何公眾或部分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這包括需要交費才可入內的地方;和(b)任何建築的公共部分,這包括那些公眾或部分公眾不能進入的公共部分。而「不道德」是指社會大多數人認為是錯誤的性行為(例如性交易)[5]。設立這罪行的目的就是不讓屬於私人活動的的性交易影響公眾活動,令厭惡此活動的人不受影響。

(二) 打擊經營性交易的法律

任何人-

  • 窩藏、控制、指示某人作性工作者。[6]
  • 促使其他人成為性工作者;[7]
  • 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從事性工作;[8]
  • 明知而全部或部分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為生 [9](例如:和性工作者分享酬勞[10]) -- 留意:任何人與性工作者同居或慣常在一起,則可以被推定她/他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為生。[11]
  • 宣傳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務或者宣傳性工作服務組織[12] 均為犯罪。

性交易法律(三)

筆者續談第三種打擊性交易法律,並簡單論述成立「紅線區」涉及的問題。

(三) 打擊性交易場所的法律

「性交易場所」是指全部或主要(a)被兩人或以上用作性交易的地方,或(b)用作組織或安排性工作的地方[13]。所以性工作者使用的則不一定是性交易場所[14]。但如那地方只要每日有幾個小時內或一個月內有數日裡是用作性交易的,則已成為性交易場所。[15]

按現時法律,經營、管理或者協助管理性交易場所,均為犯法。[16]「經營」指維持/運作性交易場所[17];「管理」則是指控制該等場所的運作[18];「協助管理」則包括(協助)提供性服務[19]。所以,在性交易場所工作的人不一定會被控此罪[20]。此外,明知而出租地方作性交易場所的[21]、准許把地方或船隻用作性交易場所[22]或經常准許在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船隻進行性交易[23],均為犯罪。

以上兩種打擊性工作的法律規定,不單令性工作者失去有效的法律保障,使性工作淪為地下工業,剝奪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及尊嚴的,更讓不守紀律的執法人員有空隙騷擾性工作者。

「紅燈區」可行嗎?

在這種不利的氣氛下,有人提出設立「紅燈區」,認為這是安撫各方利益的好辦法 -- 嫌厭性工作的人不會受影響,也(間接)使性工作合法化,令性工作者得到法律保障(例如:她/他們可以受勞工法律和警察的保障保護)。然而,成立「紅燈區」不會一勞永逸的解決所有問題:如果政府在偏遠的地區建立「紅燈區」,限制進入「紅燈區」的人數,這樣對性工作行業有何影響呢?而警察又會否反而加強「紅燈區」的滋擾呢?設立「紅燈區」又能否撤除性工作者的負面標籤呢?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深思的課題。?

返回目錄

一人一故事

“金雞”一戲,在今年年頭成為城中熱門話題,有些人會認為它為性工作者建立一個新形象,有些人會認為此戲“誨淫誨道”。但是對於很多姐姐仔而言,自己都有一套「金雞」哲學,都有她們自己的一些經歷、一些故事,當中有喜、有悲,只要我們留意,可能會發現比“金雞”更“金雞”的故事。

以下是一個姐姐仔自己寫的故事,我們希望日後可把她的故事刊登在我們第三本姐姐仔口述歷史的書中,今次通訊特意抽取部份的故事內容,與大家分享。

第一章 … 魚蛋檔

我去一間黑漆一片而有音樂的魚蛋檔,有帶位用電筒帶你到「卡位」,實在太黑,只見到客人嘴裡的煙頭火光,跟著用手不停撫我胸部,有時客人會問你有沒有做過愛,他主動帶你出去做愛,有時又會吻你面,又話要做你男朋友。有些客人會伸隻手在你裙面亂撫摸一通,其實目的是找女仔的「小妹妹」。

第二章 … 佐敦、旺角卡拉OK

有歌唱和搓拳,客人有要找純情姑娘、有時找淫婦。我覺得做小姐像做演員,客人有時好開心,有些失戀,他會哭著唱傷感的情歌,有些給老婆罵完來發洩,大講老婆樣樣都不好、不能幹,有些黑起面,好像我是他殺父仇人。因為卡拉OK媔繚t,客人有時帶小電筒來照小姐下面陰部,看看多不多水。有一次客人要求用冰粒放進我下面陰部,他飲我汁、跟著他一口冰粒、一口熱茶來再舔我陰部,他好像好高興,他付多300元小費給我,通常冰火性技巧給男人陽具用,這客人奇怪,給我一個冰火高潮。

第三章 … XXX夜總會

我26歲時去尖沙咀Club XXX。那邊做愛會收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客人會高級D。一個中年男人約三十多歲,身邊都是年輕的靚仔。他說自己是黑社會大佬,說了一個小時話自己是道德英雄。他說一定要送我回家,一上房間他就把我強姦,然後對我說好話,說照顧我,我可以繼續返工,天亮把我搬到他家。他用一把大刀指著我說,不准我身上有衣服,要脫光晒,不准外出,要脅我和他去註結婚,如果不聽話就殺我,他說他殺人、坐監甚麼都可以做得出。當時好驚好驚。4日後他到樓下食早餐,突然有人拍門,我立即去開門,見一個年紀好大、樣貌似企街女人,他神情好緊張對我說,你快走,說完後她馬上跑了,我好快拿證件走到樓下,死啦!當時我好大膽,跟他說:你有本事就當著那麼人面前殺我,我不是你老婆。如果你打我,我叫救命。我跳上的士走了,他沒有追來,風月場中原來很複雜,世途險惡。

第四章 … 亞洲區出名大場

我已經27歲,怕老板不收我,姐妹帶我進去無問題。做夜舞,環境不同、場要靚、客人非富則貴,有不同國家的人幫襯,我答她可以講少許國語、英文、日文,他要我穿高貴晚裝或旗袍,大公司要求高。只學了半年縫紉及日語班。唯有死充。

中年客做生意有老婆,找我好多次,有時候帶我去山上看星星、吃飯、聽海浪聲。我對他有好感,喜歡他但人家有老婆仔女,我不能破壞他人家庭生活,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今晚他碰見我和別的客人出街做愛,他生氣。做小姐怎可能從一而忠。要付金錢,他今晚落公司不叫我坐找另一位小姐,心裡很難過,在小姐房哭起來。媽咪走過來對我說,收聲不准哭,你傻,你每天見那麼多的客,你可為幾多個客哭,歡場裡面最好不要放感情,你會痛苦,外界人說,歡場女子無真愛,我有真愛又如何。他和我上床時沒有當我是妓女,他見我和別的男人出街做愛。他見到我妓女一面。現實始終現實,媽咪訓話,你見客人無論年紀老或後生、黑皮膚、白皮膚,就算是好醜怪都好,你要笑口服待客人,要這樣做才對,你這樣成功有錢,你們好好記住。

我坐身形細小的鬼佬,我姊妹坐高大的鬼佬,聽中國男人話,原來他是馬主,因為我不懂賭馬,不知自己客人是XX,我姊妹客人是XX。我多口問馬主買甚麼馬好?他們不會答你馬事,真是好職業守則。我們三對去了高級酒店,房間好大二大套房一大廳,我和XX人做完,跟著交換性伴侶再做一次,原來法國人做愛浪漫。

這晚有媽咪說邊個願意坐黑炭頭,非洲人。我從來甚麼人種都做,不論黑、白、黃、多色人種都做。我不喜歡種族歧視,我舉手我做,其公司大部份小姐不做黑人,她們覺得他們性具會好長,害怕弄傷下體。進房間,見他穿白袍,當他脫了衣服,房門關了甚麼看不見,好笑。我想他陽具黑色,為他帶上螢光安全套,容易找他細路。只見他白色眼球和他笑時好白的牙齒,他性具好大好長,他非常有禮斯文。

這個晚上我服侍飲了好多酒的客人,做愛前我問他有沒有錢,他說有,做完了說沒有,我死人跟著他下去叫去最近銀行拿錢給我。這人一下酒店門口便逃跑,當時情急智生,大叫搶炾l他,剛好停車場門口,酒吧門前有三個20歲青年幫我捉他。好彩,但因自己做妓女怕羞,不敢說客人做完愛不付錢,唯有說打劫、搶錢。做小姐當短跑好手,跑得快好世界。有時姊妹給人打劫、殺死的新聞時時有。

1996年快要回歸祖國,這2、3年好多大陸做縣長、省長、高幹子弟,他們來我公司跳舞,因為公司在大陸出名。他們大部份指定要來參觀,他們又怕痕又怕痛,好怕死。這次進房見全班大陸佬戴黑眼鏡。嘩!好黑色鏡片。六個客都是這樣,我坐在客人身邊他死都不除眼鏡。手抱他腰,他閃開,我有心戲弄他,再抱著,他因房裡燈暗關係,又不除眼鏡,終於坐地下,因為禮貌問題,不能笑他。他說去廁所,我再勸他脫眼鏡,死牛一面頸。開門看不見東西,再次跌倒地下,全部人都笑。

第五章 … 回到旺角細場

1997年回歸日子到。有錢移民,公司搬走,香港經濟不好,公司抄小姐大約過100個小姐,年紀大、上班不足,全部走。這次我失業,年紀大,歲月不留人。我再次走旺角做底層卡拉OK。客人比以前少了好多好多,客人中窮人多得很,無計。回歸的結果,連色情行業都沒有生意,淡得要命。

第六章 … 一樓一

開一樓一鳳,我租了一層樓夜住、白天早上2點至午夜2點接客,但肉金好平,大約二佰至三佰元,XX區其實好危險,常常有鳳姐給人打劫,因為法例一個女仔一間屋,有時間給賊打劫或殺死,好慘。這邊客人大都是工廠運輸、酒樓工人。這個客人入屋脫下假腳,原來他袛得一條腿,通常客人老、好細、傷殘人仕我收他們半價,還會當他們像自己愛人一樣服待他。當男人60至70歲多數死老婆、孤單寡人,需要人關懷,傷殘人仕難有結婚對像或性伴侶。可能我是佛教徒,法師教導我愛他人等於愛自己,慈悲施捨給眾生,雖然我是妓女,但我願意做,錢不是萬能,世上有好多洃ㄔi以用錢去衡量。

我十幾年妓女生涯,客人之中有警察、軍人、消防員。我尊敬這些男人,因為他們為國家人民服務。我一定會半價加料服侍他們。雖然妓女不能為國家、社會捐驅,但我可以為這班英勇男仕捐貞。

光暗似箭,我今年43歲。現在要告別時候。希望姊妹們堅強地活下去,明天會更好。

返回目錄

警察歧視姐仔 --- 助紂為虐 依玲

報警反變被告

在香港,性工作者並非違法,但執法者卻不斷騷擾及壓迫性工作者,對於姐姐仔面對的暴力及罪行置之不理。

本年3月,一樓一姐仔芳芳正在單位工作,一個客人入屋後舉止可疑、東張西望。芳芳便對他加以提防,後來在他身上發現一把苳M,十分擔心這男子是來行劫,便立即把他推出門外,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後,把這男子拘捕,並搜出一把苳M。

其後,芳芳便到警處落口供,她把事情的經過告訴了警察,但兩小時後,警察竟把姐姐仔拘捕,並拘控她浪費警力。芳芳想不到自己竟由原告變被告,對於無辜被「屈」浪費警力感到非常無奈及憤怒。她不斷向警員哭訴自己沒有報假案,她並沒有說男子已行劫或稱自己有任何損失,她是發現該男子身懷苳M,懷疑他行劫才報案。但警察沒有理會,一直把她拘留在羈留室差不多7小時才讓她以$1000保釋離開。警方並要求她一星期後再到警署報到,當日又再要求她四日後再到警處報到。

對於姐姐仔遇到的不合理對待,紫藤聯絡梁耀忠議員要求與警方跟進,最後警方証實芳芳並沒有報假案,撤消控罪,但警方拒絕承認錯誤,堅持是因言語上的誤會,才導致事件的發生。

姐仔齊心破案

一直以來,由於一樓一的姐姐仔均是獨自經營,往往成為賊人的行劫目標。在去年紫藤就接到超過150宗姐仔被打劫或強姦的個案。當中大部份因曾被警察騷擾或害怕身份被曝光而沒有報警。有見及此,姐仔成立了天文台保衛自己的職業安全,除了互相通風報信及教授防盜方法外,她們更多次約見警方,要求改善及合作打擊罪行。去年,我們與數個警區合作,成功拘捕十多名賊人,而紫藤通知了差不多30位姐仔認人,大部份都能把賊人認出。

漠視性工作者的安全,拒絕處理姐姐仔個案

但是,警察往往只是在希望破案時才願意合作,當立功後或有其他案件處理,便對姐仔的案件置之不理,有時甚至以此為藉口,向姐仔迫遷。手法包括警察站在姐仔門口,聲稱保護姐仔,事實上是阻止客人光顧,迫姐仔結業。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姐仔都要提高警覺及互相照應,她們特別會留意天文台發放的賊人資料及照片。

雖然警方經常呼籲市民遇到罪行或發現可疑人物時要報警。可是,當姐仔發現賊人行蹤或遇劫,警察不單不處理,更辱罵姐仔,有幾位姐仔在工作時遇到賊人,便立即想辦法拖延他們及報警。但警察向姐仔說:『你不應致電報案室,請電999!』『那人在門口,他並沒有打劫你,你亦沒損失,我們無法處理。』『阿sir很忙,你食得咸魚抵得渴,你不要那麼多事,否則我會令你不能開工。』除了劫案,警察對於姐仔面對的暴力亦不理會,例如:被強姦、被客人打及客人不付費等事件都不理會。

姐仔案件“無必要”處理,鼓勵賊人犯案

為了減少姐仔報案時遇到的困難,我們要求約見警方商討事件,但警方卻以“無必要”為由而拒絕,莫非警方都覺得,姐仔面對的暴力事件“無必要”處理;對於向姐仔行劫的罪犯“無必要”採取行動,繩之以法? 警察的忽視及歧視,不單令姐姐仔不願報案,更鼓勵賊人繼續向這群沒有執法者保護的弱勢社群下手。

返回目錄

工作報告

•紫藤再培訓中心,於2002年11月成立,提供女賓美容及按摩服務。從02年11月至03年8月曾經幫襯按摩的人數共有47人次、美容人數共有9人次。而在02年12月至03年8月期間曾開了4次按摩班,共有22人參加、而美容班開了1次,共有7人參加、化裝班開1次,共有9人參加。而現在留下來幫手做按摩的姐仔有5人。

•義工班,03年曾經開了兩次學生義工訓練班,共有42人參加。現與女工合辦女工及姐仔義工訓練,共有24人參加。

•姐仔攝影展,在6月期間舉辦,有36位姐仔參加。我們更在10月份舉行了工作坊,邀請了澳洲藉的Andrew Hunter來教姐仔們製作了一些作品,這些作品將會在03年12月在屯門仁愛堂、04年1月至2月在油麻地藝術空間及香港文化中心,及3月在藝術中心展出,到時請各位蒞臨參觀。另外又邀請了泰國Empower的姐仔來港跟香港的姐仔們作一個交流。

•街頭劇,於03年10月17日我們在廟街做了一個街頭劇,主題是向嫖客推廣用安全套,當日有十多位工作人員參加,反應相當好。

•講座及會議,姐仔曾出席的講座有: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城市理工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大學、嶺南學院、仁愛堂,共有10次。

•海外訪客有,中山大學中文系的艾曉明教授、UCC的Ms. Bern Jagunos、英國ISUW的2名成員、Casting Stones的作Rita Nakashima Brock。

返回目錄

澳洲性工業的法例──從非法到合法:好處及缺點 Linda Banach, Policy Analyst, Australian Federation of AIDS Organisations (AFAO) Polly Purser, Migrant Outreach worker,Sex Workers Outreach Project (SWOP) (翻譯:紫藤)

合法/合法化

性工作者可以某些或全部方式從事性工作。這可從嚴厲管制到少量管制,例如地政規劃、健康服務、註冊等。

非刑事化

所有把性工業定為刑事罪行的法例都已被消除,並沒有任何懲罰是針對從事性工作的人。

好處:

  • 能享得醫療服務、福利及法律制度的權利;
  • 能執行職業健康及安全標準;
  • 減少暴力及恐嚇;
  • 能行使勞工權利;
  • 改善社會地位;
  • 減少警察賄賂及有組織罪行。

壞處:

  • 過度管制,例如性工作者註冊;困難、複雜和昂貴的制度;
  • 缺乏私隱。

非法/刑事化

透過監管性工作者的行動以阻止她們從事性工作。

實際的執行:通常不同的模式會合併執行,而警察採取的措施與實際的法例亦不同,如性工作者可能被容忍、要付款給警察等。

  • 聯邦政府並沒權力去制定一致的性工作法例;
  • 州政府和地區政府在性工作法例方面並不相同;
  • 一些地方已廢除了刑事法,取而代之的是其他方式的管制,但有些地方卻加強了刑事的制裁;
  • 相同的是在打擊迫害及童妓方面的法律條文;
  • 合法化/非刑事化普遍地令澳洲的性工作者受惠。

澳洲首都直轄區

架構:性工作場所及自僱性工作者是合法的;企街為刑事罪

  • 澳洲首都領地設有很少的管制架構;
  • 社交陪伴服務和性工作場所的老闆及經理都需要向政府註冊;
  • 性工作的經營不能逾越特定的區域;
  • 自僱的性工作者可以在自己的樓宇內工作,但她們要註冊;
  • 街頭拉客是違例的。

好處:性工作者獲以工業標準對待,沒有非法的性工作場所,沒有複雜的制度,不受警察的控制或貪污

  • 於社交陪伴服務及性工作場所工作的性工作者能享有勞工保障如病假、假期、退休金等。然而,性工作者通常被視為獨立承包者而非僱員;
  • 因為任何人都能經營性工作場所,所以沒有非法的制度;
  • 沒有複雜的認可制度。

壞處:自僱性工作者缺乏私隱;企街沒有生存空間

  • 私隱問題令性工作者拒絕註冊制度;
  • 唯一於首都領地被列為非法的活動為於住宅區經營的雙人性工作場所。

新南威爾斯州

架構:合法化/非刑事化模式

  • 合法的性工作場所是受制於地方議會的認可;
  • 自僱性工作者需要取得地方議會的准許;
  • 企街已在1979年被非刑事化,但在1988年法例改為企街不能在住宅、學校、教堂或醫院附近拉客。企街是受制於「依靠妓女為生」條例的。

好處:性工作者享有選擇權,極少的警察騷擾,個別性工作者不需註冊

  • 性工作者能選擇在何地工作;
  • 極少的警察騷擾;
  • 增加性工作場所的職業健康及安全。

壞處:性工作者缺乏私隱,在取得工作地點批准方面有困難,非法的性工作場所

  • 由於某些議會基於道德和土地規劃的原因,性工作場所會被禁止在某處經營,以致令到成本增高及經營延遲;
  • 這阻礙到原本非法經營的性工作場所去申請牌照;
  • 企街被迫付保護費予黑社會,否則她們不能在特定的地區工作;
  • 自僱性工作者需向議會公開她們工作的地點。

西澳洲

架構:賣淫非違法,但其他形式的性服務是違法的;某些指定的性工作場所能夠經營,因此這政策被稱為「遏制政策」

  • 一樓一鳳是合法的,只要單位內沒有其他職員或另外的性工作者一起經營;
  • 於1975年起,警察於柏斯及Kalgoorlie兩地執行了「遏制政策」。這政策沒有一個明文規定,卻只是憑藉西澳洲警察局的罪案調查科的警員去理解。普遍來說,「遏制政策」准許或容忍性工作場所於柏斯及Kalgoorlie一些指定的地點經營;
  • 企街受到全澳洲最不公平的法律對待──她們會被捕及送去解毒所,被拘捕三次便要坐牢。被拘捕者的僱客的名字會被登在報刊上及會被罰款。

好處:沒有──全澳洲最不公平的制度

  • 大部分的性工業都是不受監管的,因為只有一小部分的性工作者有註冊;
  • 自僱性工作者不受監管。

壞處:很多

  • 有警察貪污的機會;
  • 性工作者受監管,因此她們可能不會舉報暴力事件;
  • 性工作者必須受僱於性工作場所;
  • 「遏制政策」管轄範圍外的性工作者可能會受到暴力對待。

澳洲的海外性工作者

「性奴隸」這個名詞(常與「婦女人口販賣」一詞共通)已被聯想為那些從非英語國家被拐帶到發展國家的年輕女性,並被迫從事性工作。可是這名詞已被套用在澳洲的海外性工作者(無論她們是自願的或被迫的)。澳洲於1999年把「性奴隸」定為與性工業有關的問題。例如,在1998年,有400名外國人非法地在澳洲工作,只有其中的14人是於性工作場所內工作的。

根據一些從性工作組織所得的傳聞,很多的海外性工作者在原區地已從事性工作,而她們亦預計到自己在澳洲都會重操故業。雖然亦有海外性工作者是被騙、拐帶或被迫,但這是少數,而這兩種情況需要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新南威爾斯省實行的性工作者外展計劃和為昆士蘭性工作者所實行的自我健康計劃都發現到,那些非法的海外性工作是比較難接觸到的,原因如下:

  • 基於澳洲的移民法例,她們恐怕被遣返;
  • 若她們失去工作機會,她們便會有很大的困難去在經濟方面支援在原區地的家人;
  • 基於語言上的限制,她們有困難使用澳洲的社會服務;
  • 亞洲性工作者在澳洲社會及亞洲社區內受到歧視和偏見,影響她們使用醫療服務;
  • 由於不信任及恐懼,她們不願意向社區及政府求助;
  • 海外性工作者可能受到僱主的「保護」,但僱主可能不想她們知悉自己的法律權利。

解決方法:

准許海外性工作者受僱於澳洲的性工業,這樣會令到醫療服務及其他服務提供者能直接接觸到她們,並為她們提供健康及法律權利的資訊。

附錄一

性工業非刑事化

管理性工業非難事

  • 廢除所有關於性工業的刑事法;
  • 非刑事化的工業是比較容易監管的;
  • 若某些關於性工業的規例能給予性工作者職業健康和安全及權利,這些規例是可考慮的;
  • 現存有關經營、工業、計劃、健康、罪行的法例是足夠去管制性工業的;及
  • 非刑事化可以粉碎關於性工作和性工作者的偏見。

性工作者不是罪犯

  • 性工作必需要被非刑事化,以致性工作者不會被視為罪犯;
  • 視性工作者為罪犯不單剝削她們的選擇,更是剝奪了她們的人權;
  • 視性工作者為罪犯否定了她們的勞工權利如病假、有薪假期、勞工賠償和退休金;
  • 視性工作者為罪犯阻礙她們在受到暴力罪行後得不到公正的裁決;
  • 視性工作者為罪犯加強對她們的偏見如認為她們不健康、不道德等。

刑事法削弱僱主對勞工的責任

  • 當性工作被非刑事化後,性工作者可以公開地從事性工作,並挑戰不合理的對待。

返回目錄


1 《刑事罪行條例》第117(1)條。
2 De Munck [1918] KB 635; R v. Li Kin Wai Cr App 102 of 1995.
3 R v. Li Kin Wai Cr App 102 of 1995.
4 《刑事罪行條例》第147。
5 Crook v. Edmondson (1966) 2 QB 81
6 《刑事罪行條例》第130(1)(a)及(b)條。
7 《刑事罪行條例》第131條。
8 《刑事罪行條例》第129條。
9 《刑事罪行條例》第137(1)條。
10 R v. Lee Leung Wai [1988] HKC 658.
11 《刑事罪行條例》第137(2)條。
12 《刑事罪行條例》第147A條。
13 《刑事罪行條例》第117(3)條。R v. Cheng Sung Hin [1985] 1 HKC 331
14 R v. Ho Chi Fai Mag App 825 of 1984.
15 Attorney-General v. Tang Ping-wing [1982] HKLR 1; R v. Lee Kok Ming Mag App 1492 of 1989; R v. Li Kin Cheong [1996] 3 HKC 422; R v. Lam So Chun [1996] 4 HKC 31..
16 《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
17 R v. Tam Kim Leung Cr App 1081 of 1981; R v. Wong Chi Hung [1982] HKLR 361;R v. Tam Wing Kin Cr App 329 of 1983.
18 R v. Tam Kim Leung Cr App 1081 of 1981
19 R v. Tam Wing Kwong [1988] 2 HKLR 313
20 R v. Chang Mu Hua & Others [1988] HKC 555
21 《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
22 《刑事罪行條例》第144條。
23 《刑事罪行條例》第145條。

Google
WWW ziteng.org.hk

Telephone: (852)2332-7182 | Fax: (852)2390-4628 | P.O. box:香港郵政總局中央郵箱7450號 | E-mail: ziteng@hkstar.com
Copyright©2000-2005 ZITENG All rights reserved.